0
点赞
收藏
分享

微信扫一扫

#yyds干货盘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或者主要使用了单位的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资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


(2)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第十条规定:

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2)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开发的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委托软件作品。委托开发软件作品著作权关系的建立,一般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合同而成立。委托开发软件作品关系中,委托方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不直接参与开发软件作品的创作开发活动。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目标开发出符合条件的软件。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举报

相关推荐

0 条评论